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2026年9月15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是由企业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综合性社会团体。英文名称:Ningxia Feder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 NFEE。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宁夏境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廉洁、自律建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兴仁巷4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要求,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并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担任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或副主任(副组长)。党组织应建立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制定参与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清单,对本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及时提出意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九条 本会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项工作。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的合理建议和诉求,开展调查研究,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现代企业管理创新的研究,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六)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等服务。
(七)整合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行业间的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相互合作。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四)行业协会性社会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宪法与国家政策,政治立场端正;遵纪守法,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理事只能从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身体健康,能按时参会、正常履行理事议事、表决、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将会议纪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理事会换届。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回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财务、会费、内部矛盾调解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不超过四级,按年度收取。
(一)会长单位:300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200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100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00元/年。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9月15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规定,为保证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接收会员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经费管理原则:
本协会是自收自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经费收支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严格管理,不能将会费随意用于协会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单位:300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200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100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00元/年
二、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购买服务;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会议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2.召开理事会的费用;
3.专业会议等会议的费用。
(二)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咨询、培训和技术交流讲座产生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的办公、业务费用及工作人员的薪酬
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差旅费;交通、通信费;办公设备、用品购置费;办公用房及水电费;本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介的运行维护费。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仅限于该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其他开支。
四、经费管理
1.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开立单位对公账户,财会人员负责管理。
3.本会各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费用经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4.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监督。
五、会费减免程序
为规范会费减免管理,依据《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依规审批、从严把控原则,明确会费减免情形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减免适用情形
1.会员单位因经营困难、重大亏损、不可抗力灾害等特殊原因,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会费减免;
2.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行业发展、协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可依规申请会费减免。
(二)申请要求
符合减免条件的会员单位,须在当年会费收缴周期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会费减免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减免额度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批流程
1.秘书处初审: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核实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
2.理事会终审: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确定减免结果;
3.结果公示:减免审批结果纳入协会公示范围,对外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四)减免有效期
会费减免仅限当年度有效,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批,不适用长期减免、自动减免。
六、公示管理
1.生效公示规则:本会会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会费相关事项,须在本会官网及办公区域同步公示,双渠道公示完成后方可生效,未公示内容无效。
2.公示基本要求:公示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及时更新并长期公开,主动接受会员及社会监督。
3.公示运维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公示信息维护,确保双渠道公示信息统一、持续有效,严禁虚假、隐匿、逾期公示。
七、附则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26日正式施行。
章程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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