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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所依据的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原文,供申报人查阅。文件内容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文本为准。

宁人社发〔2025〕89号

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印发日期:2025年7月10日 ·  适用专业:建设工程
原文共 26 页,以下为全文(11668 字)。

明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条件、业绩与论文要求。适用于全区建设行业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房屋鉴定、工程管理、科研、咨询、监督管理、招投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构件生产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激发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建设行业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房屋鉴定、工程管理、科研、咨询、监督管理、招投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构件生产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如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投资)等),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相关或相近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二级职业资格对应初级、一级职业资格对应中级,根据取得职业资格时间适时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七)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应一致;

(八)因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其学历或学位条件需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五条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第六条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和解决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在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并聘任在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5.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较长、业绩贡献达到建设工程评审条件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7年可参评中级职称。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与学术理论要求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学术理论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参加过2项及以上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工程管理、科研、咨询、监督管理、招投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构件生产等工作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

2.获地(厅)级工程类奖1项,或县(区)级工程类奖2项;

3.参加完成的科研、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施工项目报告等通过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建设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结合本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科研项目、本人直接承担的中小型工程项目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或总结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报告或总结应阐明项目特点及建设难点,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负责的岗位、专业技术能力、做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2)技术报告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企业需为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总工,事业单位需为分管技术的领导班子成员)审核(需附专家资质证明及签字确认的评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6.参与完成在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自治区级施工工法、颁布实施的行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指导手册等1项及以上;.参与编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通过企业技术委员会评审的企业工法2项(需提供企业正式发布文件及评审材料);

8.作为技术骨干独自编写或参加编写的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质量及安全分析报告2份以上(排名前3),报告需通过本行业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成员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评议(需附专家资质证明及签字确认的评议意见)。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2.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并聘任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3.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参评副高级职称。

(二)能力业绩要求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等,其专业技术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及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担任过1项大型或3项中型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工程管理、科研、咨询、监督管理、招投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构件生产等工作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并能解决建设工程中的技术难题;

2.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3.获省(部)级及以上工程类奖项1项;或地(厅)级工程类奖项2项;如奖项有分级的,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3名;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1项并已结项;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完成科研任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报告2项并通过地(厅)级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6.作为参编者,编制过国家建设行业技术标准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制过自治区级地方建设技术标准1项及以上,上述规范标准等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已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及以上;或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或自治区级施工工法3项及以上均作为前5名,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三)学术理论要求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学术理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2.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提交2篇在会议上经过交流研讨的论文并全文被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4.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要证明有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字数累计2万字以上,并附有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5.由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独完成撰写每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工作报告或3篇总结,技术工作报告或总结应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工作报告或总结应阐明项目特点及建设难点,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负责的岗位、专业技术能力、做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其内容应体现出:建设科技创新、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突出新技术应用、建筑工业化及智能建造、质量安全标准化及智慧工地建设、质量安全提升措施、质量通病防治、危险性较大工程管控、施工及设计方案优化、工程经济效益提升等方面内容;(2)技术报告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企业需为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总工,事业单位需为分管技术的领导班子成员)审核(需附专家资质证明及签字确认的评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6.申报人参与编制的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获得的国家级专利(排名前三)、自治区级工法(排名前三)等,均可等同为专业理论条件。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的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并聘任在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二)能力业绩要求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等,其专业技术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及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担任过3项及以上大型或6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工程管理、科研、咨询、监督管理、招投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构件生产等工作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并能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复杂技术问题;

2.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4.获国家级工程类奖项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工程类奖项3项(一、二等奖获得者为前3名);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2项并已结项;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地(厅)级科技项目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累计3项及以上;

7.参与编制国家级建设技术标准2项及以上,该标准等应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已实施;主持或为主要起草人编制省(部)级及以上建设技术标准等3项及以上并作为前5名,该标准应经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已实施;

8.作为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2项,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2项并被应用;

9.主持过2项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或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5项及以上,以上均作为前3名,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并得到具体工程应用。

(三)学术理论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专业理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6000字);

2.在国家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提交3篇在会议上经过交流研讨的论文并被全文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4.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著作1部(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本人要有独立的撰写章节且字数累计6万字及以上,并附有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九条工程师破格条件对任现职以来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工作成绩显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工程类奖项1项及以上;

(二)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且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获得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以上;或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施工工法2项及以上(均作为前3名),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五)参与省(部)级及以上1项工程的科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划设计、工程项目建设等,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绿色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中有一定贡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对任现职以来有4个年度考核为优秀、能够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业绩及成果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建设工程类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累计2项;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1项;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建设工程类国家级奖项1项,或省(部)级工程类奖项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2项或省(部)施工工法5项及以上(均作为前3名)。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具有应用价值;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国家建设技术标准2项;或省(部)级建设技术标准2项及以上并作为前5名,上述规范标准等应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已实施;

(五)主持建设行业的省(部)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前5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表彰奖励;

(六)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绿色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中有较好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正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对任现职以来有4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在专业领域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创新突破、业绩及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建设工程类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累计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类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累计2项;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建设工程类国家级奖项2项,或省(部)级工程类奖项5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4项及以上;或国家级施工工法3项及以上(均作为前3名)。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国家建设技术标准3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建设技术标准5项及以上并作为前3名,上述规范标准等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六)主持建设行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及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表彰奖励;

(七)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绿色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优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时,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突出且参加2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通过1年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评审要求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初、中级职称,可不受申报职称系列对所学专业的限制,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高技能人才按《关于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98号)申报。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申报人从事行政管理、工勤岗位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不同级别的施工工法按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算;

(五)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的认定:勘查类,按照住建部勘查项目规模划分表为依据;设计类,按照住建部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为依据;建设方管理、监理、施工类,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依据;其他国家没有划分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的专业或从业者,可参照以上之一执行。参评者在填报工程业绩时,必须按照以上划分标准,如实准确注明工程规模;

(六)本行业“四新”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具体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中职务及岗位称谓的认定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人”“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原始技术文件中载明的为依据,无可靠依据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一)主持人及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组织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负责总体质量安全、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勘察设计类是指项目勘察设计总体负责人;施工类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监理类是指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管理类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代建方);

(二)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全面技术工作,负责编写本项目或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本项目或本专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组织和协调工作,解决本项目或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管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四)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二级课题(子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五)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提交的论文是指任现职期间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学术刊物,具有CN和ISSN刊号。或论文可以在EI(CA)《工程索引》收录,或被综合性的学术引文数据库平台WebofScmence(包括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原为ISTP)和CPCI-SSH,SCI、SSCI、A&HCI等)检索的其他外文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三)国内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收录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学术期刊。国外核心主要指SCI、EI等平台中收录的学术期刊;

(四)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著作及会议论文集等,其发表、出版日期截至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所学专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的认定

(一)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4〕6号)〉。所学专业为艺术学类(专业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所学专业为农学类(专业为: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

(二)各专业说明1/建筑学: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2/建筑结构:结构工程设计(含装配式),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3/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治理、检测与监测、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4/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工程的测量,管线工程测量,道路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深基坑安全监测,钢结构空间定位测量等。5/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等。6/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幕墙工程等。7/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加压泵站、污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等。8/暖通与空调工程:暖通与空调设备及部件制造、安装工程;暖通与空调风管系统工程;暖通与空调水系统工程;暖通与空调系统检测、测试工程;净化工程;市政集中供冷工程等。9/城镇燃气供热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工商用户燃气工程;燃气厂站工程;燃气储运工程;检验检测;热力站设置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10/建筑电气: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电气工程,包括:室外电气工程;变(配)电室工程;供电干线工程;电气动力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其他建筑电气工程等。11/绿色与建筑智能化: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信息设施系统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工程;设备管理系统工程;公共安全系统工程;城市运维与物业管理;建筑信息模型、智能建造、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12/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城市快速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里巷道路;城镇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隧道工程等。13/风景园林: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施工、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绿化与景观工程等。14/建筑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消火栓系统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干粉灭火系统工程,防排烟系统工程,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工程,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防火封堵工程,消防系统调试工程,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等。15/工程造价: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计、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理赔的核查;司法鉴定等。16/工程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策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工程咨询与监督等职能。17/建筑工程检测: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的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施工过程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18/建筑材料: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复合材料。19/市政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系统、给水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等。20/爆破工程:岩土爆破如矿山开采爆破、路基开挖爆破、巷(隧)道掘进爆破等;拆除爆破如爆破拆除混凝土基础、烟囱、水塔、楼房、厂房等;金属爆破如破碎、切割金属的爆破作业;及爆炸加工等。21/总图运输设计:根据建厂(场)地区地理、自然和环境等条件,按照工艺要求、物料流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正确选定厂(场)址,合理确定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内,各种建构筑物、交通运输设施、综合管线的平面关系、竖向关系、空间关系及与生产活动的有机联系,系统地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并且能对施工的前中后期进行立体化管理。未列尽专业以国家另行规定为准。

(三)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交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勘察报告、图纸以及反映项目规模大小的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2.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后附人员备案表)、施工及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施工管理的主要证明材料;

3.工程管理项目:应提交本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4.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学术理论成果均应为建设工程类,且应为任现职以后所取得;取得任职时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取得其他系列职称且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第二职称的,可转评或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单位考核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对应层级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其他条件和要求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年限、任职资格年限、工作业绩与成果奖项等均按整年计算且截至评审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19〕12号)与本评审条件并行使用1年,自2026年废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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