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先考后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推进高水平人力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J53号)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J5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在岗的工作从业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经济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备案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勇于开拓创新;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六条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要求1.学历资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工作业绩方面取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瘤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6)完成本专业课题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以指定官网查询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推进会、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9)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10)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3.专业理论方面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2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期间,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地级市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4)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3);(5)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要求1.学历资历方面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2.工作业绩方面取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本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对促进本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等方面有关键性突破(需完成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4)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入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以所在单位相关文件为依据);(5)主持撰写入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6)完成本专业课题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以指定官网查询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人员,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推进会、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9)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10)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11)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12)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年均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以纳税凭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3.专业理论方面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10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者第一作者,下同),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5)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2)。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八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未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排名前3);2.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五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4.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九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未具备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3);3.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4.主持完成国家级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5.做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人力资源工作或提供重要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贡献突出(以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等,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所称“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部委;所提“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录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2.“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奖项”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各部委和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和国家规定的职业中介内容中的相关工作。
4.“经济及相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以及会计、审计、工3统计等同等层级职称;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0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6.“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国内高等院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学报和公开出版的专著(须有ISSN、CN刊号和ISBN、CIP书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网站上查询。
7.“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3000字学术文章,但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范围内。
8.“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我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项技术、软件等所享受的一种专有权利。
9.“关键产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业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产品。
10.“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J300号)。
11.“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等高校联合制定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12.“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13.“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4.“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5.“取得并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取得相应职称,还需聘够规定任职年限,企业工作人员只参考取得相应职称年限,对聘任不作要求。几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考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备案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通过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采取评审认定。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L2020JI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知识产权。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主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勇于开拓创新;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七条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参加知识产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国家合格线5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线1年内有效)。
(二)学历资历要求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三)能力业绩要求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方面政策、实务研究的能力,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3.获得知识产权师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调研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方案;或主持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重点发展规划、课题等,1吕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承担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主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从事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取得突出成效。(5)从事专利审查、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满5年,取得突出成效。(6)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王9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获得知识产权师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5.获得知识产权师以来,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1)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成果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2)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所在单位被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2家以上服务对象被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3)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以上(涉知识产权方面);或主持推动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以上(涉知识产权方面);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4)作为主要参与人,推动所在单位创建成为自治区级以上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5)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1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3项。(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订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动1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8)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地区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或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1项以上。(9)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1项以上。(10)作为主要负责人,促进版权许可、转让、质押担保转化达1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相关报告1个以上并被采纳。(11)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2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1件以上。(12)主持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1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专利侵权风险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等报告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以上领导批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果1项以上。(13)从事专利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每年预审审查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14)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够熟练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复杂业务问题,具有主持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授权率5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5件以上。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飞’
(二)能力业绩要求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2.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3.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主持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自治区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J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从事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取得突出成效。(5)从事专利审查、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满5年,取得突出成效。(6)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5.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以来,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1)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成果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2)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2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3)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其他同等奖项(涉知识产权方面);或主持推动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其他同等奖项(涉知识产权方面);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自治区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4)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所在单位创建成为国家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J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5)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研究1项,或自治区(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自治区(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3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5项。(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订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8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动2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8)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地区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或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2项以上。(9)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2项以上。(10)作为主要负责人,促进版权许可、转让、质押担保转化等达200万元以上;或主持为1个国家级或2个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相关报告并被采纳。(11)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5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2件以上。(12)主持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3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自治区(部)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自治区(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果1项以上。(13)从事专利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每年预审审查量和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权率达到80%以上。(14)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够全面掌握专利代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行业内工作成绩突出。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300件以上,授权率6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10件以上。
第九条转评。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第十条2020年以前取得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别知识产权师职称,无需先经转评。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经由2名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署名推荐,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中国质量奖(个人)1项、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
(二)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第十二条国家和自治区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五条学历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不受所学专业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五)本评审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该项目、课题或工作等的总负责人,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参与、负责)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5年3月17日印发